审理案件,能据记录的口供,进行追查,不用拷打而察得犯人的真情,是最好的,施行拷打,不好,恐吓犯人,是失败。
原文:
治獄 治獄,能以書從其言,毋治(笞)諒(掠)而得人請(情)為上;治(笞)諒(掠)為下;有恐為敗。
凡审讯案件,必须先听完口供幷加以记录,使受讯者各自陈述,虽然明知是欺骗,也不要马上诘问,供辞已记录完毕而问题没有代清楚,于是对应加诘问的问题进行诘问,诘问的时候,又把其辩解的话记录下来,再看看还有没有其他没有清楚的问题,继续进行诘问,诘问到犯人辞穷,多次的欺骗,还改变口供拒不服罪,依法应当拷打的,就施行拷打,拷打犯人必须记下,爰书(文中“爰书”意义广泛,包括司法案件的供辞、记录、报告书等——录者注):因某多次改变口供,无从辩解,对其拷打讯问。
原文:
訊獄 凡訊獄,必先盡聽其言而書之,各展其辭,雖智(知)其訑,勿庸輒詰。其辭已盡書而毋(無)解,乃以詰者詰之。詰之有(又)盡聽書其解辭,有(又)視其它毋(無)解者以復詰之。詰之極而數訑,更言不服,其律當治(笞)諒(掠)者,乃治(笞)諒(掠)。治(笞)諒(掠)之必書曰:爰書:以某數更言,毋(無)解辭,治(笞)訊某。
谨告某县负责人:男子某被审讯,供称:“是士伍,住在某里”请确定其姓名、⾝份、籍贯、曾犯有何罪,判过什么刑罚或经赦免,再查问还有什么别的问题,要派了解情况的人依法查封看守,确实写录,将所录全部回报,谨告负责人。
原文:
有鞫 敢告某縣主:男子某有鞫,辭曰:“士五(伍),居某里。”可定名事里,所坐論云可(何),可(何)罪赦,或覆問毋(無)有,遣識者以律封守,當騰,騰皆為報,敢告主。
乡某爰书:据某县县丞某的文书,查封被审讯人某里士伍甲的房屋、、子、奴婢、⾐物、畜牲。甲的房屋、家人计有:堂屋一间、卧室二间,都有门,房屋都用瓦盖、木构齐备,门前有桑树十株,名某,已逃亡,查封时不在场,女儿大女子某,没有丈夫,儿子小男子某,⾝⾼门尺五寸,奴某,婢小女子某,公狗一只,查问里典某某,甲的四邻公⼲某某:“甲是否还有其他应加查封而某等脫漏未加登记,如果有,将是有罪的。”某等都说:“甲应查封的都是这里,没有其他应封的了。”当即将所封付某等,要他们和同里的人轮流看守,等候命令。
原文:
封守 鄉某爰書:以某縣丞某書,封有鞫者某里士五(伍)甲家室、、子、臣妾、⾐器、畜產。?甲室、人:一宇二內,各有戶,內室皆瓦蓋,木大具,門桑十木。 曰某,亡,不會封。花板子大女子某,未有夫。 子小男子某,⾼六尺五寸。 臣某,妾小女子某。 牡⽝一。?幾訊典某某、甲伍公士某某:“甲黨(倘)有它當封守而某等脫弗占書,且有罪。”某等皆言曰:“甲封具此,毋(無)它當封者。”即以甲封付某等,與里人更守之,侍(待)令。
谨告某县负责人:男子某供称,“是士伍,住在某县某里,逃亡。”请确定其姓名、⾝份、籍贯、曾犯有何罪,判过什么刑罚或经赦免,再查问还有什么问题,有几次在簿籍中记录逃亡,逃亡和逋事各多少天,派遣了解情况的人确实记录,将所录全部回报,谨告负责人。
原文:
覆 敢告某縣主:男子某辭曰:“士五(伍),居某縣某里,去亡。”可定名事里,所坐論云可(何),可(何)罪赦,或覆問毋(無)有,幾籍亡,亡及逋事各幾可(何)⽇,遣識者當騰,騰皆為報,敢告主。
…爱书:某里公士甲自首说:“于五月末和同住一里的士伍丙盗窃了某里士伍丁一千钱,没有其他过犯,前来自首,幷告发丙。”当即命令史某前往将丙逮捕。
原文:
自告 □□□爰書:某里公士甲自告曰:“以五月晦與同里士五(伍)丙某里士五(伍)丁千錢,毋(無)它坐,來自告,告丙。”即令令史某往執丙。
爰书:男子甲捆送男子丙,供称,“甲本为士伍,住在某里,本年四月盗牛,逃亡,丙犯有杀伤人罪而逃亡,昨⽇⽩昼甲发现丙隐蔵在市庸里面,于是将他捕获,前来自首,甲没有其他过犯。”
原文:
□捕 爰書:男子甲縛詣男子丙,辭曰:“甲故士五(伍),居某里,迺四月中牛,去亡以命。丙坐賊人□命。自晝甲見丙陰市庸中,而捕以來自出。甲毋(無)它坐。”
爰书:某里士伍甲、乙捆送男子丙、丁及新钱一百一十个、钱范两套,控告说:“丙私铸这些钱,丁帮助他铸造。甲乙将他们捕获幷搜查其家,得到这里钱和钱范,一幷送到。”
原文:
□□ 爰書:某里士五(伍)甲、乙縛詣男子丙、丁及新錢百一十錢、容(鎔)二合,告曰:“丙鑄此錢,丁佐鑄。甲、乙捕(索)其室而得此錢、容(鎔),來詣之。”
爰书:市南街亭的求盗某里人甲捆送男子丙,还有马一匹,系苍⽩杂⾊的⺟马,右眼有病,丹⾊帛面夹⽪,有帛里,领和袖有宽大的绿边,还有鞋子一双,控告说:“丙盗窃了这匹马和⾐物,今天在亭旁发现,于是将丙捕获送到。”
原文:
馬 爰書:市南街亭求才(在)某里曰甲縛詣男子丙,及馬一匹,騅牝右剽;緹覆(複)⾐,帛裏莽緣領褎(袖),及履,告曰:“丙此馬、⾐,今⽇見亭旁,而捕來詣。”
爰书:某里公士甲和士伍乙一起带来牛一头、系黑⾊⺟牛,套有长套绳,有角,报告说:“这是甲、乙的牛,丢失了,甲、乙认为是自己的,一起带来争讼。”当即命令史某检查牛的牙齿,牛已六岁。
原文:
爭牛 爰書:某里公士甲、士五(伍)乙詣牛一,黑牝曼(縻)有角,告曰:“此甲、乙牛(也),而亡,各識,共詣來爭之。”即令令史某齒牛,牛六歲矣。
某亭校长甲、求盗者某里人乙、丙送男子丁、首级一个,具弩两具,箭二十支,报告说:“丁和这个被斩首人结伙抢劫,昨⽇⽩昼甲率领乙等巡逻到来某山,发现丁和这个被斩首的人,即行逮捕,这些弩箭是丁和被斩首的人,被斩首人用这弩箭…乙,于是用剑斩取他的首级,因山险不能把他的躯体运出山来。”讯问丁,供称:“是士伍,住在某里,这个首级是某里士伍戊,和丁一起于某时与某里士伍已、庚、辛、结伙抢劫某里公士的某家,盗钱一万,逃亡,已等到前已被逮捕,丁和戊逃亡,四处漂流,无处寄居,昨⽇⽩昼在某山,甲等来捕丁、戊,戊用弩乙,于是被杀,取了首级,丁、戊都没有其他过犯。”可以只检验首级而不验躯体。
原文:
群盗 爰書:某亭校長甲、求才(在)某里曰乙、丙縛詣男子丁,斬首一,具弩二、矢廿,告曰:“丁與此首人強攻人,自晝甲將乙等徼循到某山,見丁與此首人而捕之。此弩矢丁及首人弩矢(也)。首人以此弩矢□□□□□□乙,而以劍伐收其首,山儉(險)不能出⾝山中。”訊丁,辭曰:“士五(伍),居某里。此首某里士五(伍)戊(也),與丁以某時與某里士五(伍)己、庚、辛,強攻某里公士某室,錢萬,去亡。己等已前得。丁與戊去亡,流行毋(無)所主舍。自晝居某山,甲等而捕丁戊,戊乙,而伐殺收首。皆毋(無)它坐罪。”?診首毋診⾝可(也)。
军戏(偏师——录者注)负责人某爰书:某士伍甲捆送男子丙,及首级一个,男子丁同来,甲报告说:“甲是尉某的私吏,参加邢丘城的战斗,今天在军戏驻地道路上看见,丙故意用剑砍伤丁,抢夺这个首级,于是将丙捕获送到。”检验首级,随即验视丁,幷检验丁受伤情况。
原文:
奪首 軍戲某爰書:某里士五(伍)甲縛詣男子丙,及斬首一,男子丁與偕。甲告曰:“甲,尉某私吏,與戰刑(邢)丘城。今⽇見丙戲旞,直以劍伐痍丁,奪此首,而捕來詣。”診首,已診丁,亦診其痍狀。
…某爰书:某里士伍甲、公士郑县某里人丙,一起送到首级一个,分别报告说:“甲、丙在邢丘城作战, 这是甲、丙获得的首级,甲、丙互相争夺,把首级送到。”检验首级,小发,左额角上有剑伤一处,长五寸,深到骨,像是剑的痕迹,其被割断的颈部短而不整齐,用文书征求辩认首级说,“如有掉队迟到的,派来军戏驻地辩认。”
原文:
□□ □□某爰書:某里士五(伍)甲、公士鄭才(在)某里曰丙共詣斬首一,各告曰:“甲、丙戰刑(邢)丘城,此甲、丙得首(也),甲、丙相與爭,來詣之。”診首□髮,其右角痏一所,袤五寸,深到骨,類劍;其頭所不齊然。以書讂首曰:“有失伍及(遲)不來者,遣來識戲次。”
爰书:某里士伍甲捆送男子丙,控告说:“丙是甲的奴隶,骄横強悍,不在田里⼲活,不听从甲的使唤,请求卖给官府,送去充当城旦,请官府给予价钱。”审讯丙,供称:“是甲的奴隶,确系強悍,不听从甲,甲没有解职除过丙的奴隶⾝份,丙没有病,没有其他过犯。”命令吏某检验丙,没有病,命少內某、佐某按市场标准价格在县丞某前将丙买下,丙系常人,⾝价若⼲钱。
县丞某告某乡负责人:男子丙被审讯,供称:“是某里士伍甲的奴隶,请确定其姓名、籍贯、曾犯何罪,判过什么刑罚或经赦免,再查问还有什么问题,甲是否曾经解除过丙的奴隶⾝份,然后又去奴役他,请依法加以查封看守,本文书到后用书回报。
原文:
告臣 爰書:某里士五(伍)甲縛詣男子丙,告曰:“丙,甲臣,橋(驕)悍,不田作,不聽甲令。謁買(賣)公,斬以為城旦,受賈(價)錢。”?訊丙,辭曰:“甲臣,誠悍,不聽甲。甲未賞(嘗)⾝免丙。丙毋(無)病(也),毋(無)它坐罪。”令令史某診丙,不病。 令少內某、佐某以市正賈(價)賈丙丞某前,丙中人,賈(價)若⼲錢。?丞某告某鄉主;男子丙有鞫,辭曰:“某里士五(伍)甲臣。”其定名事里,所坐論云可(何),可(何)罪赦,或覆問毋(無)有,甲賞(嘗)⾝免丙復臣之不(也)?以律封守之,到以書言。
爰书:某里公士甲捆送大女子丙,控告说:”本人是某里五大夫乙的家吏,丙是乙的婢女,乙派甲来说:丙強悍,请求对丙施加黥劓。“审讯丙,供称是乙的婢女,没有其他过犯。
县丞某告其乡负责人:某里五大夫乙的家吏甲送来乙的婢女说:“乙命甲来请求对丙施加黥劓。”请询问是否和所说的一样?确定其姓名、⾝份、籍贯、曾犯有何罪,再察问还有什么问题,用书面回报。
原文:
黥妾 爰書:某里公士甲縛詣大女子丙,告曰:“某里五大夫乙家吏。丙,乙妾(也)。乙使甲曰:丙悍,謁黥劓丙。”?訊丙,辭曰:“乙妾(也),毋(無)它坐。”?丞某告某鄉主:某里五大夫乙家吏甲詣乙妾丙,曰:“乙令甲謁黥劓丙。”其問如言不然?定名事里,所坐論云可(何),或覆問毋(無)有,以書言。
爰书:某士伍甲控告说:“请求将本人亲生子同里士伍丙断⾜,流放到蜀郡,叫他终生不得离幵流放地点,谨告。”
谨告废丘负责人:士伍咸某里人丙,因其⽗甲请求将他断⾜,流放到蜀郡,叫他终生不得离流放地点而定罪,按甲所告将丙流放,幷依法命其家属同往,现将丙断⾜,命吏和徒隶携带通行凭证及恒书一封送令吏,请更换吏和徒隶,逐县解方面军到成都,到成都将恒书上太守,依法给予饮食,解到废丘,应回报,谨告负责人 。
原文:
(遷)子 爰書:某里士五(伍)甲告曰:“謁鋈親子同里士五(伍)丙⾜,(遷)蜀邊縣,令終⾝毋得去(遷)所,敢告。”告法(廢)丘主:士五(伍)咸陽才(在)某里曰丙,坐⽗甲謁鋈其⾜,(遷)蜀邊縣,令終⾝毋得去(遷)所論之,(遷)丙如甲告,以律包。今鋈丙⾜,令吏徒將傳及恒書一封詣令史,可受代吏徒,以縣次傳詣成都,成都上恒書太守處,以律食。法(廢)丘已傳,為報,敢告主。
爰书:某里士伍甲控告说:“甲的亲生子同里士伍丙不孝,请求处以死刑,谨告。”当即命令史已前往捉拿,命史已爰书:本人和牢隶臣某捉丙,在某家拿获,县丞审讯丙,供称:是甲的亲生子,确实对甲不孝,没有其他过犯。
原文:
告子 爰書:某里士五(伍)甲告曰:“甲親子同里士五(伍)丙不孝,謁殺,敢告。”即令令史己往執。令史己爰書:與牢隸臣某執丙,得某室。丞某訊丙,辭曰:“甲親子,誠不孝甲所,毋(無)它坐罪。”
爰书:某里的里典甲送来该里士伍丙,报告说:“怀疑是⿇疯病,将他送到。”讯问丙,供称:“在三岁时患有疮伤,眉⽑脫落,不知道是什以病,没有其他过犯。”命医生丁进行检验,丁报告说:“丙没有眉⽑,鼻梁断绝,鼻腔已坏,探刺到他的鼻孔,不打噴,臂肘和膝部…两脚不能正常行走,有溃烂一处,手上没有汗⽑,叫他呼喊,其声嘶哑,是⿇风病。”
原文:
(癘) 爰書:某里典甲詣里人士五(伍)丙,告曰:“疑(癘),來詣。?訊丙,辭曰:“以三歲時病疕,麋(眉)突,不可智(知)其可(何)病,毋(無)它坐。”令醫丁診之,丁言曰:“丙毋(無)麋(眉),艮本絕,鼻腔壞。刺其鼻不疐(嚏)。肘(膝)□□□到□兩⾜下奇(踦),潰一所。其手毋胈。令(號),其音氣敗。(癘)(也)。”
爰书:某亭的求盗甲报告说:“在辖地內某处发现被杀死的梳髻无名男子一人,前来报告。”当即命令史某前往检验,令史某爰书:本人和牢隶臣某随甲前住检验,男子尸体在某家以南,仰⾝,某头上左额角有刃伤一处,背部有刃伤两处,都是纵向的,长各四寸,互相沾渍,宽各一寸,伤口都是中间陷下,像斧砍的痕迹,脑部、额角和眼眶下都出⾎,污染了头部,背部和地面,都不能量出长宽,其它部位完好无伤,⾝穿单布短⾐和裙各一件,其短⾐背部伤口相对处,有两处被刃砍破,与伤口位置符合,短⾐背部和⾐襟都染有污⾎,男子系壮年,⽪⾊⽩,⾝长七尺一寸,发长二尺,部腹有灸疗旧疤两处,男子尸体距某亭一百步,距某里士伍丙的农舍二百步,命甲用布裙将男子掩埋在某处,等候命令,把短⾐和履送到县廷,讯问甲同亭人员和丙是否知道男子死在哪一天,有没有听到呼喊有贼的声音?
原文:
賊死 爰書:某亭求甲告曰:“署中某所有賊死、結髮、不智(知)可(何)男子一人,來告。”即令令史某往診。令史某爰書:與牢隸臣某即甲診,男子死(屍)在某室南首,正偃。某頭左角刃痏一所,北(背)二所,皆從(縱)頭北(背),袤各四寸,相耎,廣各一寸,皆中類斧,腦角出()皆⾎出,柀(被)污頭北(背)及地,皆不可為廣袤;它完。⾐布禪、襦各一。其襦北(背)直痏者,以刃夬()二所,(應)痏。襦北(背)及中衽□污⾎。男子西有秦綦履一兩,去男子其一奇六步,一十步;以履履男子,利焉。地堅,不可智(知)賊。男子丁壯,析(皙)⾊,長七尺一寸,髮長二尺;其腹有久故瘢二所。男子死(屍)所到某亭百步,到某里士五(伍)丙田舍二百步。?令甲以布貍(埋)男子某所,侍(待)令。以襦、履詣廷。訊甲亭人及丙,智(知)男子可(何)⽇死,聞(號)寇者不(也)?
爰书:某里的里典甲说:“本里人士伍丙在家中吊死,不知道是什么原因,前来报告。”当即命令史某前往检验,令史某爰书:本人和牢隶臣某随甲同丙的和女儿对丙进行检验,丙的尸体悬挂在其家东侧卧室北墙的房梁上,用拇指耝的⿇绳做成绳套,束在头上,绳套的系束处在头后部,绳在房檐上,绕檐两周后打结,留下了绳头长二尺,尸体的头上距房檐二尺,脚离地面二寸,头和背贴墙,⾆吐出与嘴齐,流出屎溺,沾污了两脚,解幵绳索,尸体的口鼻有气排出,象叹息的样子,绳索在尸体上留下淤⾎的痕迹,只差头后两寸不到一圈,其他部位经检查没有兵刃、木、、绳索的痕迹。房椽耝一围,长三尺,西距地上土台二尺,在土台上面可以悬挂绳索,地面硬坚,不能查知人的遗迹,绳长一丈,⾝穿络制的短⾐和裙各一件,⾚⾜,当即命甲和丙的女儿把丙的尸体运送县廷。
检验时必须首先仔细观察痕迹,应独自到达尸体所在地点,观察束绳地方,束绳处如有绳套的痕迹,然后看⾆是否吐出,头脚离束绳处及地面各有多远,有没有流出屎尿?然后解下绳索,看口鼻內有无叹气的样子,幷看绳索痕迹瘀⾎的情况,试验尸体的头能否从束在头上的绳中脫出,如能脫出,便剥下⾐服,彻底验看全⾝,头发內以及会部,⾆不吐出,口鼻有没有叹气的样子,绳的痕迹不淤⾎,绳索紧系颈上不能把头脫出,就不能确定是自缢,如果死去已久,口鼻也有不能像叹气的样子的,杀自的人必须先有原因,要询问他的同居,使他们回答其原因。
原文:
經死 爰書:某里典甲曰:“里人士五(伍)丙經死其室,不智(知)故,來告。 即令令史某往診。令史某爰書:與牢隸臣某即甲、丙、女診丙。丙死(屍)縣其室東內中北廦權,南鄉(嚮),以枲索大如大指,旋通繫頸,旋終在項。索上終權,再周結索,餘末袤二尺。頭上去權二尺,⾜不傅地二寸,頭北(背)傅廦,⾆出齊吻,下遺矢弱(溺),污兩卻()。解索,其口鼻氣出渭(喟)然。索(椒)鬱,不周項二寸。它度毋(無)兵刃木索。權大一圍,袤三尺,西去堪二尺,堪上可道終索。地堅,不可智(知)人。索袤丈。⾐絡禪襦、各一,踐□。即令甲、女載丙死(屍)詣廷。診必先謹審視其,當獨抵死(屍)所,即視索終,終所黨有通,乃視⾆出不出,頭⾜去終所及地各幾可(何),遺矢弱(溺)不(也)?乃解索,視口鼻渭(喟)然不(也)?及視索鬱之狀。道索終所試脫頭;能脫,乃□其⾐,盡視其⾝、頭髮中及篡。⾆不出,口鼻不渭(喟)然,索不鬱,索終急不能脫,□死難審(也)。節(即)死久,口鼻或不能渭(喟)然者。自殺者必先有故,問其同居,以合(答)其故。
爰书:某里士伍乙报告说,“昨晚乙将本人的绵裾一件收在自己的居室侧房中,关好门,乙自己和丙夜间睡在正房,今早起来关门取⾐,有人已在侧房挖洞直通房中,裾⾐丢失,不知挖洞盗窍的是谁,有几个人,没有丢失其他东西,前来报告。”当即命令史某前往查看,搜捕窃犯。令史爰书:本人和乡某,牢隶臣随乙及里典丁查看乙的侧房,侧房在其正房东南,与正房相连,朝南有门,房后有小堂,墙的央中有新挖的洞,洞通房中。洞下面与小堂地面齐,上⾼二尺三寸,下宽二五尺五寸,上面像猪洞形状,用来挖洞的工具像是宽刃的凿,凿的痕迹宽二(?)又三分之二寸。挖下的土在小堂上,散布的土都对看洞,是由这里钻进房中的,房中和洞里外土上有膝部和手的印痕各六处,外面土上有秦綦履的印痕四处,长二尺二寸。履印前部花纹密,长四寸,中部花纹稀,长五寸,跟部花纹密,长三寸。履印像是旧履。房的北面有墙,墙⾼七尺,墙的北面就是街巷,北墙距小堂的北部边缘一丈,东墙距房五步的地方,墙上有不大的新缺口,缺口顺着內外的方向,好像人脚越墙的痕迹,都不能量定长宽,小堂下和墙外的地面硬坚,不能查知人的遗迹。不知道窃犯人数和到什么地方去了。房中有竹,在房的东北部,东面、北面各距墙四尺,⾼一尺,乙说:把裙⾐放在中心了,讯问乙、丙,都声称乙在本年二月做的这件⾐服,用料五十尺,用帛做里,装了绵絮五斤,用缪缯五尺做镶边,不知道窍犯是谁和盗窃的时间,没有怀疑的对象,讯问丁和乙的邻居士伍某说:“曾见过乙有一件绵裾⾐,用缪缯镶边,不知道⾐里是什么做的,也不知道丢失的情形。”据此估计⾐服的价值。
原文:
⽳ 爰書:某里士五(伍)乙告曰:“自宵臧(蔵)乙復(複)⾐一乙房內中,閉其戶,乙獨與丙晦堂上。今旦起啟戶取⾐,人已⽳房內,(徹)內中,⾐不得,不智(知)⽳者可(何)人、人數,毋(無)它亡(也),來告。”?即令令史某往診,求其。令史某爰書:與鄉□□隸臣某即乙、典丁診乙房內。房內在其大內東,比大內,南鄉(嚮)有戶。內后有小堂,內央中有新⽳,⽳(徹)內中。⽳下齊小堂,上⾼二尺三寸,下廣二尺五寸,上如豬竇狀。其所以埱者類旁鑿,廣□寸大半寸。其⽳壤在小堂上,直⽳播壤,柀(破)⼊內中。內中及⽳中外壤上有(膝)、手,(膝)、手各六所。外壤秦綦履四所,袤尺二寸。其前稠綦袤四寸,其央中稀者五寸,其(踵)稠者三寸。其履類故履。內北有垣,垣⾼七尺,垣北即巷(也)。垣北去小堂北丈,垣東去內五步,其上有新小壞,壞直中外,類⾜之之,皆不可為廣袤。小堂下及垣外地堅,不可。不智(知)人數及之所。內中有竹,在內東北,東、北去廦各四尺,⾼一尺。乙曰:“□⾐央中。”?訊乙、丙,皆言曰:“乙以迺二月為此⾐,五十尺,帛裏,絲絮五斤(裝),繆繒五尺緣及殿(純)。不智(知)者可(何)人及蚤(早)莫(暮),毋(無)意(也)。”?訊丁、乙伍人士五(伍)□,曰:“見乙有復(複)⾐,繆緣及殿(純),新(也)。不智(知)其裏□可(何)物及亡狀。” 以此直(值)⾐賈(價)。
爱书:某里士伍之甲控告说:“甲已孕怀六个月,昨⽇⽩昼和同里的大女子丙斗殴,甲和丙互相揪住头发,丙把甲摔倒。同里的公士丁来救,把丙、甲分幵。甲到家就患腹痛,昨夜胎儿流产。现甲将胎儿包起,拿来自诉,幷控告丙。”当即命令史某前往捉拿丙。随即检验婴儿别、头发的生长和胎⾐的情况。又命曾经多次生育的隶妾检验甲部的⾎和创伤情况。再讯问甲的家属甲到家后生活和腹痛流产的情况。丞乙爰书:命令史某、隶臣某检验甲送来的胎儿,已先用布巾包裹,形如凝⾎,有从指到肘节长短,不能辨出是胎儿。当即放在一⽔盆里摇,凝⾎确系胎儿。胎儿的头、⾝、臂、手指、腿大以下到脚、脚趾都已像人,但看不清眼睛、耳朵、鼻子和别。从⽔中取出,又成为凝⾎的形状。另一程式是:命曾多次生育的隶妾某某检验甲,都说甲部旁边有⼲⾎,现仍少量出⾎,幷非经月。某人曾孕怀流产,其部及出⾎情况与甲相同。
原文:
出子 爰書:某里士五(伍)甲告曰:“甲懷子六月矣,自晝與同里大女子丙,甲與丙相捽,丙僨庰甲。里人公士丁救,別丙、甲。甲到室即病復(腹)痛,自宵子變出。今甲裹把子來詣自告,告丙。”即令令史某往執丙。即診嬰兒男女、生髮及保之狀。有(又)令隸妾數字者,診甲前⾎出及癰狀。有(又)訊甲室人甲到室居處及復(腹)痛子出狀。 丞乙爰書:令令史某、隸臣某診甲所詣子,已前以布巾裹,如(衃)⾎狀,大如手,不可智(知)子。即置盎⽔中榣(搖)之,(衃)⾎子(也)。其頭、⾝、臂、手指、股以下到⾜、⾜指類人,而不可智(知)目、耳、鼻、男女。出⽔中有(又)(衃)⾎狀。?其一式曰:令隸妾數字者某某診甲,皆言甲前旁有乾⾎,今尚⾎出而少,非朔事(也)。某賞(嘗)懷子而變,其前及⾎出如甲□。
爰书:某里公士甲等二十人送来同里的士伍丙,共同报告说:“丙口⾆有毒,甲等不能和他一起饮食,前来报告。”当即将甲等的姓名、⾝份、籍贯记录在文书背面。审问丙,供称本人的外祖⺟里人丁曾因口⾆有毒论罪,在三十多岁时被流放。丙家如有祭祀,邀请甲等,甲等不肯来,他们也没有邀请过丙饮酒。里中如有祭祀,丙与同里的人和甲等聚会饮食,他们都不肯与丙共用饮食器具。甲等和同里弟兄以及其他认识丙的人,都不愿和丙一起饮食。丙幷没有毒,没有其他过犯。“
原文:
毒言 爰書:某里公士甲等廿人詣里人士五(伍)丙,皆告曰:“丙有宁毒言,甲等難飲食焉,來告之。”即疏書甲等名事關諜(牒)北(背)。?訊丙,辭曰:“外大⺟同里丁坐有宁毒言,以卅餘歲時(遷)。丙家節(即)有祠,召甲等,甲等不肯來,亦未嘗召丙飲。里節(即)有祠,丙與里人及甲等會飲食,皆莫肯與丙共桮(杯)器。甲等及里人弟兄及它人智(知)丙者,皆難與丙飲食。丙而不把毒,毋(無)它坐。”
爰书:某里士伍甲送来男子乙、女子丙,报告说:“乙、丙通奷 ,昨⽇昼在某处被发现,将两个捕获幷加木械,送到。”
原文:
奷 爰書:某里士五(伍)甲詣男子乙、女子丙,告曰:“乙、丙相與奷,自晝見某所,捕校上來詣之。
乡某爰书:男子甲自行投到,供称:“是士伍,住在某里,于本年二月不知⽇期的一天逃亡,没有其他过犯,现来自首。”经讯问,其姓名、⾝份确实,于二月丙子⽇游逃亡,三月份逃避修筑宮室劳役二十天;四年三月丁未⽇簿籍记有他曾逃亡一次,共五个月零十天,没有其他过犯,无须再行查问。将甲送里典乙验视,现命乙将甲押送论处,谨告。
原文:
亡自出。鄉某爰書:男子甲自詣,辭曰:“士五(伍),居某里,以迺二月不識⽇去亡,毋(無)它坐,今來自出。” 問之□名事定,以二月丙子將陽亡,三月中逋築宮廿⽇,四年三月丁未籍一亡五月十⽇,毋(無)它坐,莫覆問。以甲獻典乙相診,今令乙將之詣論,敢言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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