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文
⼊禾倉,萬石一積而比黎之為戶。縣嗇夫若丞及倉、鄉相雜以印之,而遺倉嗇夫及離邑倉佐主稟者各一戶以氣(餼),自封印,皆輒出,餘之索而更為發戶。嗇夫免,效者發,見雜封者,以隄(題)效之,而復雜封之,勿度縣,唯倉自封印者是度縣。出禾,非⼊者是出之,令度之,度之當堤(題),令出之。其不備,出者負之;其贏者,⼊之。雜出禾者勿更。⼊禾未盈萬石而增積焉,其前⼊者是增積,可(也);其它人是增積,積者必先度故積,當堤(題),乃⼊焉。后節(即)不備,后⼊者獨負之;而書⼊禾增積者之名事邑里于廥籍。萬石之積及未盈萬石而被(柀)出者,毋敢增積。櫟陽二萬石一積,咸陽十萬一積,其出⼊禾、增積如律令。長吏相雜以⼊禾倉及發,見之粟積,義積之,勿令敗。 倉
译文
⾕物⼊仓,以一万石为一积而隔以荆笆,设置仓门。由县啬夫或丞和仓、乡主管人员共同封缄,而给仓啬夫和乡主管稟给的仓佐各一门,以便发放粮食,由他们独自封印,就可以出仓,到仓中没有剩余时才再给他们幵另一仓门。啬夫免职,对仓进行核验的人幵仓,验视共同的封缄,不必称量,只称量原由仓主管人员独自封印的仓。⾕物出仓,如果不是原⼊仓人员来出仓, 要令加称量,称量结果与题识符合,即令出仓。此后如有不⾜数,由出仓者赔偿;如有剩余,则应上缴。共同出仓的人员中途不要更换。⾕物⼊仓不満万石而要增积的,由原来⼊仓的人增积,是可以的;其他人要赠积,增积者必须先称量原积⾕物,与题识符合,然后⼊仓。此后如有不⾜数,由后来⼊仓者单独赔偿;要把⼊仓增积者的姓名、职务、籍贯记在仓的簿册上。已満万石的积和虽未満万石但正在零散出仓的,不准增积。在栎,以二万石为一积,在咸,以十万石为一积,其出仓、⼊仓和增积的手续,均同上述律文规定。长吏共同⼊仓和幵仓,如发现有小虫到了粮堆上,应重加堆积,不要使⾕物败坏。
原文
⼊禾稼、芻,輒為廥籍,上內史。芻各萬石一積,咸陽二萬一積,其出⼊、增積及效如禾。 倉
译文
⾕物,芻稾⼊仓,就要记⼊仓的薄籍上报內史,芻稾都以万石一积。在咸以二万石一积。其出仓,⼊仓、增积和核验均同上条关于⾕物的规定。
原文
禾、芻積(索)出⽇,上贏不備縣廷。出之未(索)而已備者,言縣廷,廷令長吏雜封其廥,與出之,輒上數廷;其少,一縣之,可(也)。廥才(在)都邑,當□□□□□□□□者與雜出之。 倉
译文
一积⾕物,芻稾出尽和时候,应向县迁上报多余或不⾜之数。如未出尽而数额已⾜,应报告县廷,由县廷命长吏会同一起将仓封缄,幷参预出仓,向县庭报告所出的数量,如余数较少可以整个称量。仓如在都邑,应由…参预共同出仓。
原文
□□□□□不備,令其故吏與新吏雜先(索)出之。其故吏弗,勿強。其毋(無)故吏者,令有秩之吏、令史主,與倉□雜出之,(索)而論不備。雜者勿更;更之而不備,令令、丞與賞(償)不備。 倉
译文
…不⾜数,令原任的吏和新任的吏一起将仓出尽。如原任的吏不同意,不要勉強。如没有原任的吏,则令有秩的吏,令史主管和…共同出仓,出尽后再处理不⾜数的问题。共同出仓的人员中途不要更换,如更换而出现不⾜数的情况,要责令令、丞同他们一起赔偿。
原文
程禾、黍□□□□以書言年,別其數,以稟人。 倉
译文
计量⾕子,黍子…要以文书其产年,分别记数,以便发放给人。
原文
計禾,別黃、⽩、青。(秫)勿以稟人。 倉
译文
算⾕子的帐,要把⻩、⽩、青三种区别幵来,黏⾕不要发放给人。
原文
稻后禾孰(),計稻后年。已穫上數,別粲、(糯)()稻。別粲、(糯)之襄(釀),歲異積之,勿增積,以給客,到十月牒書數,上內史。 倉
译文
稻如在⾕子之后成,应把稻计算在下一年的帐上,收获后上报产量时,应将籼稻和糯稻区别幵来,要把用以酿酒的籼稻和糯稻区别幵来,每年单独贮积,不要增积,用来供给宾客。到十月用牍写明数量,上报內史。
原文
縣上食者籍及它費大(太)倉,與計偕。都官以計時讎食者籍。 倉
译文
各县太仓上报领取口粮人员的名藉和其它费用,就与每年的帐簿同时缴送,都官应在每年结帐时核对领取口粮人员的名藉。
原文
種:稻、⿇畝用二斗大半斗,禾、麥畝一斗,黍、荅畝大半斗,叔(菽)畝半斗。利田疇,其有不盡此數者,可(也)。其有本者,稱議種之。 倉
译文
种子,稻、⿇每亩用二又三分之二斗,⾕子、麦子每亩一斗,黍子、小⾖每亩三分之二斗,大⾖每亩半斗,如果是良田用不到这样的数量,也是可以的。田中已有作物,可酌情播种。
原文
縣遺麥以為種用者,殽禾以臧(蔵)之。 倉
译文
各县留作种子的麦子,应和⾕子一样收蔵。
原文
粟一石六斗大半斗,舂之為(糲)米一石;(糲)米一石為鑿()米九斗;九斗為毀(毇)米八斗。稻禾一石。有米委賜,稟禾稼公,盡九月,其人弗取之,勿鼠(予)。 倉
译文
⾕子一石又三分之二斗舂成粝米一石,粝米一石舂成鑿米九斗,鑿米九斗舂成毇米八斗。有赏赐的米或向官府领取⾕物,到九月底该人尚未领取,不再发给。
原文
為粟廿斗,舂為米十斗;十斗粲,毀(毇)米六斗大半斗。麥十斗,為三斗。叔(菽)、荅、⿇十五斗為一石。?稟毀(毇)粺者,以十斗為石。 倉
译文
稻⾕二十斗,舂成米十斗,十斗的粲舂成毇米六又三分之二斗。麦十斗出(此字为“左麦右商”(注:《说文解字》云:“‘左麦右商’,麦核屑也。”——录者注)三斗。大⾖、小⾖、⿇以十五斗为一石,领取毇、粺的,以十斗为一石。
原文
宦者、都官吏、都官人有事上為將,令縣貣(貸)之,輒移其稟縣,稟縣以其稟。已稟者,移居縣責之。 倉
译文
宦者,都官的吏或都官的一般人员为朝廷办事而来督送,令所到县垫发口粮,应即用文书通知原发这些人粮食的县,据以扣除他们的粮食。如在原发粮食的县已经领过了,应以文书通知所到的县责令赔偿。
原文
有事軍及下縣者,齎食,毋以傳貣(貸)縣。 倉
译文
到军中或属县办事的,应自带口粮,不得发符传向所到的县借取。
原文
月食者已致稟而公使有傳食,及告歸盡月不來者,止其后朔食,而以其來⽇致其食;有秩吏不止。 倉
译文
按月领取口粮的人员,粮食已经发给而因公出差,由沿途驿站供给饭食。以及休假到月底仍不归来的,应停发其口粮,直到回来的时候再行发给,有秩的吏则不停发。
原文
駕傳馬,一食禾,其顧來有(又)一食禾,皆八馬共。其數駕,毋過⽇一食。駕縣馬勞,有(又)益壺〈壹〉禾之。 倉律
译文
每次驾用传马,喂饲二次粮食,回程再喂饲一次粮食,都要八匹马一起喂。如果连驾九次,不得超过每天饲粮一次。如驾车路远,马疲劳了,可再加喂一次。
原文
妾未使而⾐食公,百姓有(假)者,(假)之,令就⾐食焉,吏輒柀事之。 倉律
译文
未到役使年龄而由官府给予⾐食的妾,如有百姓要借,可以借给,叫妾到他那里取得⾐服,此后官吏就不再役使。
原文
隸臣妾其從事公,隸臣月禾二石,隸妾一石半;其不從事,勿稟。小城旦、隸臣作者,月禾一石半石;未能作者,月禾一石。小妾、舂作者,月禾一石二斗半斗;未能作者,月禾一石。嬰兒之毋(無)⺟者各半石;雖有⺟而與其⺟冗居公者,亦稟之,禾月半石。隸臣田者,以二月月稟二石半石,到九月盡而止其半石。舂,月一石半石。隸臣、城旦⾼不盈六尺五寸,隸妾、舂⾼不盈六尺二寸,皆為小;⾼五尺二寸,皆作之。 倉
译文
隶臣妾为官府服役,隶臣每月发粮二石,隶妾一石半。如不服役,不得发给。小城旦或隶臣劳作的,每月发粮一石半,不能劳作的,每月发粮一石。小城旦、隶妾或舂劳作的,每月发粮一石二斗半,不能劳作的,每月发粮一石。没有⺟亲的婴儿每人发粮半石,虽有⺟亲而随其⺟为官府服役的,也发给粮食,每月半石。隶臣作农业劳动的,从二月起每月发粮二石半,到九月底停发其中加发的半石。舂每月发一石半,隶臣、城旦⾝⾼不満六尺五寸,隶妾、舂⾝⾼不満六尺二寸,都属于小。⾝⾼达到五尺二才,都要劳作
原文
小隸臣妾以八月傅為大隸臣妾,以十月益食。 倉
译文
小隶臣成年,在八月登记为大隶臣,从十月起加发口粮。
原文
更隸妾節(即)有急事,總冗,以律稟食;不急勿總。 倉
译文
更隶妾若有紧急差役,集合起来,应按法律规定发给口粮,不急勿需集合。
原文
城旦之垣及它事而勞與垣等者,旦半夕參;其守署及為它事者,參食之。其病者,稱議食之,令吏主。城旦舂、舂司寇、⽩粲土攻(功),參食之;不土攻(功),以律食之。 倉
译文
城旦筑墙和作其它与筑墙相当的劳作,早饭半斗,晚饭三分之一斗,站岗和作其它事的,早晚饭各三分之一斗。有病的,酌情给予口粮,由吏主管。城旦、舂、舂司寇,⽩粲作土工,早晚饭各三分之一斗,不作土工,按法律规定给予口粮。
原文
⽇食城旦,盡月而以其餘益為后九月稟所。城旦為安事而益其食,以犯令律論吏主者。舂城旦月不盈之稟。 倉
译文
应按天发给城旦口粮,到月底将剩余的粮食移作九月的口粮,城旦作轻劳作而增加口粮,应按犯令的法律对主管的吏进行论处。舂、城旦服役不満月,其口粮应予扣除。
原文
免隸臣妾、隸臣妾垣及為它事與垣等者,食男子旦半夕參,女子參。 倉
译文
免隶臣,隶臣妾筑墙和作其他与筑墙相当劳作的,给予男子早饭半斗,晚饭三分之一斗,女子早晚饭各三分之一斗。
原文
食囚,⽇少半斗。 倉
译文
给受饥饿惩罚的囚犯每天三分之一斗。
原文
隸臣以人丁粼者二人贖,許之。其老當免老、小⾼五尺以下及隸妾以丁粼者一人贖,許之。贖者皆以男子,以其贖為隸臣。女子紅及服者,不得贖。邊縣者,復數其縣。 倉
译文
要求以壮年二人赎一个隶臣,可以允许。要求以壮年一人赎一个已当免老的老年隶臣、⾝⾼在五尺以下的小隶臣及子,可以允许。用来赎的必须是男子,就用赎的人作隶臣。从事文绣女红和制作⾐服的女子不准赎,原籍在边远县的被赎后应将戸籍迁回原籍。
原文
畜離倉。用⽝者,畜⽝期⾜。、之息子不用者,買(賣)之,別計其錢。 倉
译文
养应离幵粮仓,用狗的所养的狗以够用为度。小猪、小不需用的应卖掉,单独记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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